近日,北京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:一只狗撞上正在行驶的汽车导致车辆受损。去年8月的一个晚上,张某驾驶汽车在某村庄道路上正常行驶时,经过一个路口,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此等待。此时,李某车上的一只未拴绳的小狗突然窜出,与张某的车辆相撞
近日,北京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:一只狗撞上正在行驶的汽车导致车辆受损。去年8月的一个晚上,张某驾驶汽车在某村庄道路上正常行驶时,经过一个路口,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此等待。此时,李某车上的一只未拴绳的小狗突然窜出,与张某的车辆相撞。张某紧急制动,但由于车辆自主开启了行人保护系统,前盖被顶出,造成车辆损坏。张某因此次事故花费了14000元的维修费。
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,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车辆损失。李某则认为张某在行驶过程中开远光灯、超速行驶,并且修车费用过高,不同意赔偿。李某还主张小狗被撞受伤,要求张某赔偿治疗狗的医疗费和检查费共计2000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定,张某驾车正常行驶,而李某未对小狗采取安全措施,导致张某车辆受损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经法官调解,李某最终同意赔偿张某11000元,并放弃向张某索赔狗的医疗等费用。
法官指出,李某在公共场所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小狗,但未按规定使用犬绳等安全措施,违反了文明养犬的相关规定,存在明显过错。张某在村庄道路正常行驶,没有证据表明他存在超速、观察不当或开远光灯等行为。车辆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于李某未拴绳的小狗突然窜出并撞击车辆,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张某作为正常驾驶人,无法预见到小狗突然出现,其紧急制动属于合理反应,不存在故意碰撞的可能。因此,李某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。
法官提醒,在公共道路上,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,对动物采取拴系等有效安全措施。若因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动物撞击正常行驶的车辆并造成车损,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。车辆驾驶方如无交通违法行为或故意、重大过失,则属于无过错方,不承担任何责任,也不需对动物自身的损伤负责。